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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迟了22分钟,拘留十日!

  发布时间:2021/6/2  

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东莞市桥头镇禾坑村禾石路6街
 
  鸿顺塑胶制品厂发生火灾
 
  东莞消防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现场火势于11时得到控制
 
  所幸无人员伤亡
 
  但厂区被大火烧成废墟
 
  经调查
 
  火灾之所以造成如此严重后果
 
  其主要原因是报警不及时!
 
  错过最佳灭火时机
 
  该厂负责人温某于当日8时50分发现火情,并未第一时间报警,组织员工使用灭火器扑救15分钟后燃烧面积持续扩大。9时12分,工厂员工自行报警。
 
  此时从发现起火到报警超过了22分钟!
 
  温某作为该厂负责人
 
  第一时间并未及时履行报告职责
 
  延误救援时机
 
  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其不及时报警的行为
 
  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行政拘留处罚
 
  报警不及时被处罚并非个例
 
  ↓↓↓
 
  延误10分钟负责人被拘留10日
 
  2020年7月6日晚,广东省深圳市一工厂仓库起火,过火面积300余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经查明,起火时间为当日19时30分之前,然而从起火到接到报警时间间隔超过了10分钟!
 
  该单位现场人员自己灭火,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却没有报警,也没有组织人员报警,报警电话是周边群众打的。
 
  深圳消防依法对该单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相关调查情况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不及时报警的行为进行10日行政拘留处罚。
 
  延误18分钟拘留3人罚款15万
 
  2020年3月30日7时08分,北京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朝阳区黑庄户乡一库房发生火灾。8时11分明火被扑灭,过火面积100余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根据现场监控断电时间判断,起火时间为当日早6时50分之前,然而从起火到接到报警时间间隔超过了18分钟,该仓库库管人员自己灭火却没有报警,报警电话是由周边群众打的。
 
  北京市朝阳区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属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房东及承租公司现场负责人等3名相关责任人实施治安拘留;依法依规对相关个人和单位作出共计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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